申请购物退税条件:
(一) 持有「非中华民国国籍之护照、无户籍之中华民国护照及入出境证」者。
(二) 至台湾向经核准贴有核准销售特定货物退税标志(TRS)之商店,当日同一家购买可退税货品达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并在三十天内将随行货物携带出境者。
申请退税地点:设置于机场或港口之海关『外籍旅客退税服务台』。
地点: 中正国际机场第一航厦
位置:出境大厅一楼海关服务台
地点: 中正国际机场第二航厦
位置: 出境大厅三楼海关服务台
地点: 基隆港
位置: 东二号码头及西二号码头
地点: 台中航空站
位置: 旅客服务中心海关服务台
地点: 台中港
位置: 旅客服务中心海关服务台
地点: 花莲航空站
位置: 一楼旅客服务中心
地点: 花莲港务局
位置: 一楼旅客服务中心
地点: 小港国际机场
位置: 三楼关税局旅客服务中心 地点: 高雄港 位置: 旅运大楼三楼
申请退税程序:
(一) 出示退税明细申请表、护照、携带出境之退税范围内货物及统一发票收执联正本,供海关人员查核。
(二) 海关审核后,核发「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核定单」。
(三) 持凭海关核发之「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核定单」,向设置于出境机场或港口之指定银行申领退税款。
外籍旅客申請退還營業稅之規定
隨著經濟發展及國民所得日益攀升,臺灣已朝向開發國家邁進,為提昇國際競爭力及促進外國籍旅客來臺觀光,財政部與交通部業已會銜訂定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便各單位辦理相關退還營業稅作業。
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外籍旅客《凡持非中華民國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或未加註國民身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入境的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Tax Return Shopping〉之商店,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並可隨旅行攜帶之應稅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可持護照、該等特定貨物、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中,所謂的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口之日止,未逾三十日之期間;而一定金額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又特定貨物指供『日常生活』使用,並可隨旅行攜帶出境的應稅貨物。而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不符機艙限制規定、未隨行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如已拆封的零食),以及其他供商業使用的貨物等,則不在退稅範圍內。
該局提醒外籍旅客,為能於出境時順利辦理退稅,請於結帳時主動向銷售人員表示,所購買貨物要在出境時申辦退稅,並出示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供銷售人員在開立統一發票上登錄「姓名」及「護照號碼」,再持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專責櫃檯洽請開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供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5%營業稅。
該局籲請外籍旅客出境時,可於機場或港口設置之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檯』申領退稅款,出境時如未申請,事後不得補辦,請勿錯失權益,另該局同時籲請欲申辦退稅的旅客,請提早二小時前辦理,以免延誤登機。
退稅機制採先徵後退,外籍旅客在可以退稅的特定商店購物達退稅額度,可以在機場出境時憑商店簽發的購物明細單和所攜帶出境的貨物,經海關單位查驗確實後,即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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