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业全联会 ──接待大陆观光团旅行社自律公约── 一、为确实遵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相关规范,保障旅客权益,确保接待旅行社诚信经营及服务,提升商业道德,并协同推动中华民国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下称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旅行购物保障商店自律公约」之诉求,共谋市场之发展,特依据交通部观光局订定发布之「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下称质量注意事项)订定本公约,由本会所属团体会员所属接待大陆观光团旅行社会员分别签署,并承诺共同信守遵行之。 二、为落实实施本公约,责由本会大陆旅客来台观光接待旅行社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相关事项。 三、接待大陆观光团之旅行社经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业务,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恪遵交通部观光局订定之质量注意事项等相关法令,确保接待质量,并依据最低接待费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60美元)向大陆组团社合理报价及收取团费。 (二)应遵守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订定之「旅行购物保障作业规定」,并安排旅客前往有签署「旅行购物保障商店自律公约」之购物店。 (三)应遵守交通部观光局订定之「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签订组团契约参考事项」第3点第6款,于组团契约中载明团费支付时间不超过离境后45日。逾期未能收清团费者,应将该组团社名称陈报本会。 (四)不得强制要求佣金超过30%之退佣,并应遵守如下购物佣金分配标准:该团于所有购物商店(免税店除外)购物总额之退佣,其5%分配予导游;10%分配予大陆组团社。 (五)不得以给付大陆组团社人头费、贩卖自费行程(艺文活动除外)及「车购」等不当之方法补贴团费,获取利润。 (六)不得将办证工本费600元纳入团费包含项目,而应另行收取。 (七)涉及违反相关法令及本公约时,应接受本会所为之调查与辅导,不得拒绝或规避。 四、接待大陆观光团之旅行社如有违反相关法令或本公约之规定,经查明属实,确有具体事证者,愿受如下处置:由本会函请该旅行社嗣后注意改善、予以书面警告或责令该旅行社对其所属人员(负责人或受雇人)自为适当之自律处置,并得视情节轻重,由本会检附违规具体事证,函报交通部观光局查处,得依法处以记点或停止其办理该业务1个月至1年。 五、本公约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签约旅行社:(盖章)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接待大陆观光团旅行社签署自律公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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